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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自民國卅八年五月廿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間宣告戒嚴,固有其時空背景,但對在戒嚴期間之叛亂及匪諜案件中,所發生冤、錯、假之個案受裁判者而言,卻是永遠難以忘懷的傷痛。解嚴以後,政府為勇於面對歷史事實,以誠意負責的態度,考量當前民主政治生態及社會情勢,參酌外國實例,兼顧情、理、法,責成有關機關研擬法令,給予受裁判者適當之補償。
民國八十七年由法務部邀集司法院、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第一組、法規會,國防部、軍管區司令部等機關研擬完成「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草案」,經立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完成三讀,同年六月十七日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行政院依據前開條例規定,為處理戒嚴時期人民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之受裁判者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特設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專責辦理補償相關事宜。
我們希望政府這些致力撫平傷痛之努力,讓歷經艱苦歲月的受裁判者及家屬能走出歷史的陰霾,全民共同開創台灣自由民主祥和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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